立院不斷電表決 勞基法草案1/10三讀 3/1起輪班間隔11小時 加班工時帳戶制

2018 / 01 / 1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日臺北報導】立法院經過18小時不斷電表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1月10日上午8時43分三讀通過,包括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每月加班上限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3個月加班總工時138小時、輪班間隔原則11小時、「7休1」鬆綁、加班時數1:1換補休及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修正條文中指定107年3月1日正式實施。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及「7休1」例假挪移例外情形,除需經工會同意才可實施,沒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同時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新增加政府把關機制,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新法3月1日實施後,勞動部將會公告適用的指定行業;加班彈性也須經工會同意才可實施,沒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同時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運輸與護理等輪班產業優先實施專案勞動檢查

  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在勞動部召開記者會表示,對於外界傳言修法完成後她將去職,她強調會留下繼續為勞工努力。她指出,勞基法修正條文107年3月1日施行後,沒有法律空窗期,勞動部會採取四項作為,以落實修法意旨,保障勞工權益。首先是研擬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以落實法律之執行。例外情形的把關機制,勞動部會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完成整備。

  針對中央部會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與機構、所轄產業園區內之事業單位(如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優先輔導勞資會議之運作;將請各地方政府盡速對轄區內未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發出限期成立勞資會議「催設函」。

  3月1日起,積極執行勞動條件監督檢查,特別針對國公營事業及涉及公共安全之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等採輪班制者,優先實施專案勞檢。

  勞動部將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完成備查程序,勞動檢查機關亦能充分掌握適用例外狀況的事業單位,作為勞動檢查輕重緩急的重要參考依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輪班換班間距部分,3月1日起原則是以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加班時數1:1換補休特休假協議可遞延一年

  林美珠補充說明,行政院秘書長已於上週五召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進行盤點,如衛生福利部表達醫療護理人員輪班間隔確定為11小時,未來勞動部會依照法定程序核實審認是否確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之例外需求,並會附加實施條件或期限,對外公告適用行業。

  有關7休1例假之排定,謝倩蒨強調,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才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這次還新增第32條之1,明訂可以在「勞工同意」後選擇補休,也就是加班1小時、補休1小時,林美珠強調,勞工若加班,以「領取加班費」為原則,除非是「勞工主動要求補休」,資方不能單方面要求,否則就構成違法。她表示,補休應在當年度結清,勞工若未休畢,雇主應給加班費,相關內容將會規範在施行細則中。

  還有勞工的特休假,修正為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者,於次年度終結或契約中指仍未休的日數,雇主仍須發放工資給勞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