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始可收取 重建處:服務費不得預收 解約需退費

2017 / 07 / 12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一日臺北報導】仲介業者依法得收取的費用及金額,是雇主近期較常諮詢的問題,且多數投訴案件都是發生在雙方發生糾紛時。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說明,仲介依法得向雇主收取的費用為登記介紹費以及服務費,其中登記介紹費以招募員工第一個月薪資為上限,服務費則是每年不得超過2千元,其餘求才登報、文件驗證及其他繳付給行政機關的規費,均為「實報實銷」。

  仲介如收取規定以外費用,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10倍至20倍罰鍰。

  重建處7月11日舉辦今年第二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座談,超過百家仲介機構參加。外勞檢查課組長胡黛珠表示,實務上很多仲介公司在簽約時就會向雇主收登記介紹費,許多雇主向重建處反映的情況也是如此,但依就服法規定,聘僱關係達成、契約生效後才算媒合成功,此時仲介才可收取登記介紹費。至於服務費部分,已有明文規定不得向外勞預先收取,雇主服務費數額每年不得超過2千元,仲介也只能收取第一年的服務費2千元,不可一次預收3年,且後續委任關係解除時,也必須按比例退還。

  雇主以直聘引進者,如有需要仍可委託仲介辦理後續服務。重建處提醒,直聘是由雇主自行辦理外勞聘僱事宜,且在外勞入國前已合意成立勞動契約,因未透過仲介的媒合介紹,因此僅能收取服務費。

  近期外勞轉換雇主相當頻繁,重建處發現,有些雇主簽妥雙方或三方合意同意書後,仲介後續未申請廢止聘僱,以致雇主仍須繼續繳交就業安定費,也不能退勞健保。該處提醒,雇主簽署外勞轉換同意書後,勞僱解約後3日內應向勞動部申請廢聘,並持廢聘函至公立就服機構辦理登記轉出,雇主即可辦理停繳就安費及勞健保。

  外勞轉換雇主期間,仲介可至區公所以無雇主身分投保健保,但原由雇主負擔的部分,須由外勞自行支付,因此健保負擔金額會較高。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