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簽署團體協約 勞動部核發獎勵金 去年54家工會獲940萬元 今年續辦中

2017 / 09 / 1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五日臺北報導】為鼓勵工會締結團體協約,提升會員的勞動條件,勞動部105年度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依簽約內容核發獎勵金,從新臺幣5萬元起,最高可達30萬元,已有54家工會獲得獎勵金,總額高達新台幣940萬元,今年持續給予簽約獎勵金,目前已有10多家工會提出申請。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表示,締結團體協約係工會重要任務之一,為能達到鼓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條件之實質目的,往年跟公司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每年約20到30家,去年因發放獎勵金,因此增加到50家,累計至現在有600多份的有效團體協約。

  勞動關係司說明,獎勵金5萬至30萬元,是依團體協約內容核發金額,最基本的團體協約內容如依照勞基法等去訂立,如再多給工會理監事會務假、提供工會辦公室等,將會核發5萬至10萬元獎勵金,去年有11家工會是符合依勞基法去訂立。去年有17家團體協約內容是優於勞基法給假等,獲得15萬元至20萬元獎勵金;最高額度獎勵金20萬至25萬元是團體協約有訂立「利潤分享」的條款為會員加薪,去年有22家工會符合,多是屬於上市上櫃公司。

  另外有獎勵輔導基層工會簽約的上級工會有4家,每家可獲得2萬元獎勵金。

  針對去年簽署團體協約的工會,如因特殊原因而不及於當年度受理期間提出申請者,勞動部也於今年6月7日修正發布實施要點,將105年簽訂團體協約的工會,也可以在今年度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同意後提出申請。

   勞動關係司進一步說明,106年度截至9月15日為止,已受理10多家工會申請簽約獎勵金,依各團體協約內容來看,已有許多「利潤分享」的條款為會員加薪,例如:「於年度盈餘股東配股分紅前,應撥發一定比例之員工酬勞」、「每年三節發給獎金,年終發給成本節約績效獎金及依本業年度營業淨利發給與乙方協定之年終特別獎金,並按公司章程於獲利提撥2%~3.5%為員工酬勞」等。

  其中也不乏優於《勞基法》的約定,例如:「國定假日出勤者,除正常薪資一天及加班一天外,另給0.5天,計可給2.5天。」、「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2星期,請假期間工資照給。」等。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資雙方於團體協商過程陷入僵局,有提供專家學者入廠輔導協助勞資雙方協商團體協約的服務方案,可向該部或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余小姐,電話:02-2578-2881分機17提出申請。 

  勞動部提醒,106年度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的截止收件日為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topic/3073/)下載。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