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無違反證明 新北增加審核福委會 50人以上企業有無設立 將逕為查詢

2017 / 12 / 09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四日臺北報導】為輔導新北市轄內事業單位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期已修訂「新北市政府辦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書標準作業流程」,將50人以上事業單位是否成立職工委員會,列為雇主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的審查項目之一。勞工局日前已發函轄內700多家事業單位通知相關變更事項,並已完成更新申請表單。

  根據雇聘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藍領外國人,除家庭類外勞及未聘僱本國勞工的自然人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等兩類之外,其餘事業單位雇主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時,應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外勞服務科進一步說明,法令中所規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的審查事項,包括新、舊制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費、已繳納違反勞工法令罰鍰、勞資會議、無具體事實得認定有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業務緊縮或關廠歇業,及降低本國勞動條件情形等八項,因此職工福利並非法定審查項目。為輔導事業單位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繼去年增加性平法事項之後,基於地方自治權責,近期再增加職工福利委員會一項。

  事實上,職工福利金條例及施行細則中並未明文規定僱用人數達多少以上應設立福委會,而是在勞委會(勞動部前身)92年所作命令中訂出僱用人數50人的門檻,且未依規定成立在條例中也沒有罰則,顯示職工福利在過去並未受到太多重視。不過去年起,勞動部曾函請地方政府清查轄內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情況,據了解,目前除新北市外,也有一些縣市已開始增加此項審查。

  根據新北市無違反標準作業程序,申請日前2年內有資遣本國勞工情事者,應一併檢附資遣費給付證明文件及說明勞退新舊制選擇情形與改選後新制日期證明等資料。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公司,須檢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100人以上公司,應一併檢附哺集乳室設施及托兒設施適當之托兒措施證明文件。僱用受僱者50人以上事業單位,將由勞工局逕為查詢是否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