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勞基法外勞 3個月內續約年資併計 家庭類外勞則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

2018 / 01 / 05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三日臺北報導】依據《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動部指出,適用勞基法的外勞,其定期契約到期,同一雇主3個月內續約時,其年資併計,年資最長可累計12年;至於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因不適用勞基法,縱然3個月內續約,年資亦不當然併計,應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有雇主詢問,由於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刪除外國人強制出國1天規定,期滿續聘外勞在台工作年資應如何計算?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外勞,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勞動契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其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

  勞動部指出,外勞來台工作與雇主簽定的契約類型屬於特定性定期契約,因此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這是既有規定,並未因為就服法修正而有所不同。

  由於現行外勞期滿不需出國可直接續聘,其年資的延續性更為明顯,適用勞基法外勞其年資併計攸關其特休假日數,定期契約間隔未滿3個月應連續計算年資,這是勞基法既有規定,過去有些雇主不知道而忽略未給;勞動部提醒,雇主違反規定將依勞基法第79條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之勞工應享有特別休假3日,年資滿1年以上特別休假7日;年資2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為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應享特別休假15日,至於10年以上者,亦將隨年資之增加,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